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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(xia)是小編整理(li)的招(zhao)警(jing)考試警(jing)務知識解讀(讀)警察權益的內涵,僅(僅)供參考,希望(wang)能夠幫助到(dao)大家。

一、警察(cha)權益是個偏(pian)正詞組,權益(yi)是(shi)中(zhong)心詞,而(er)警察是對權益范圍和屬性的限(xian)定
  從詞語結(結)構上分析,警(jing)察權益是由(you)“警察”和“權益”兩個詞構成(cheng)的偏正詞組,其(qi)中,權益(yi)處于中心地(di)位,而警察對權益進行范(fan)圍和屬性的(de)限定。因此,對權益(利)含義(義)的揭示是界(jie)定警察(cha)權益的前提(ti)。
  權益是一個內容非常廣(廣)泛的概念。從詞語結構上(shang)警察對權益(yi)進行限定,使(shi)警察權益有了具體指(zhi)向并被賦予(yu)特定內涵。在西方國家,警(jing)察既可以理(li)解為警察機(機)關又可以看(kan)作是警察人員。在我(wo)國,警察機關(關)是指公安機(機)關,警察通(tong)常(chang)僅指警察個體。所以,警察(cha)權益中的警(jing)察是指警察個體。但(dan)問題關鍵在(zai)于作為權益享(xiang)有個體的警(jing)察應如何界(jie)定?公安民警(jing)當中又有公(gong)務員序列和事業編制序列之分(fen)。筆者認為,只(zhi)要是《人民警(jing)察法》規定的(de)公安民警,無(無)論是否為公(gong)務員,是否工(gong)作在一(yi)線,都應納入(ru)到警察權益(yi)保護的范疇。
  二(er)、警察具有普(pu)通公民和公(gong)務員的雙重(zhong)身份,警察權益是警(jing)察作為公務員所享有的(de)權益
  公安民警的(de)身份(fen)具有(you)雙重性。他首(shou)先是一個普(pu)通公民,然后(hou)經過國家法律規定(ding)的程序成為警察,行使法(fa)律賦予的警(jing)察權,履行相應的職責。警察(cha)的雙重身份(fen)產生兩種不同性質(質)的法律行為,并引起兩種(種)不同性質的(de)法律關系。當一名警察以(yi)特殊的執法(fa)身份行使警察權時(時),其行為便為公(gong)務行為,產(產)生的法律責任由其所在(zai)警察機關承(cheng)擔,其權益受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(護);當他以普通(tong)公民的身份(fen)出現時,其實施的行為不(bu)是警察行為,而是個人行(xing)為,其法律責任由他(ta)本人承擔,其(qi)權益保護同(tong)其他普通公(gong)民無異。因此,判(pan)斷警察個體的行為是(shi)警察行為(公務行為)還是個人行為是決定其權益是否屬于(yu)警察權益范(fan)疇的重要前(qian)提。
  判定具體(體)某一行為是(shi)否屬于(yu)公務行為,對于警察來說(說),不能僅以是(shi)否在工作時(時)間內為標準;因為根據人(ren)民警察法的(de)規定,人(ren)民警察在非(fei)工作時間遇有(you)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(qing)況,也應履行(xing)職責。執法實踐當中,應從實質標準和形式標準兩個方面(mian)進行衡量和(he)判斷。從實質(質)標準來看,警(jing)察行為的界(jie)限應當綜觀(觀)警察個體的行為與(與)其警察職權的關聯性。如果(guo)其行為與行(xing)使警察職權無任何聯系(xi),純屬涉及個人及其家庭生活和(he)感情方面的(de)行為,則不是(shi)警察行為而(er)是個人行為。從形式標準衡量,就是看(kan)警察是否表(biao)明警察(cha)身份,這是認(認)定警察行為的關鍵所在(zai)。警察既是一種(種)身份,又是一(yi)種職務,只要(yao)表明警察身(shen)份,履行(xing)相應的職務,就可以判定(ding)為警察行為。
  三、警察權益(yi)是國家特別(別)賦予警察所(suo)享有的權益(yi),其內容(rong)具有特定性(xing)
  作為一個國家的普通公(gong)民,警察個體(體)享有廣泛的(de)權利,在這個意(yi)義上,其權益跟其他公民一樣受到(dao)國家的重視和保護。但作(zuo)為公務員,警(jing)察因從事警(jing)察職業和執行警察公務的需要(yao),其權益又賦(賦)予特定的內涵,受到特殊(shu)的法律保護(護)。應當知道,警(jing)察權益遭受(shou)侵害與一般社(she)會民眾相比具有不(bu)同的潛在的(de)社會負效應。對警察權益(yi)的保護,不僅(僅)是對警察個體自身的保(bao)護,更是對警察執法(fa)權威的維護(護),是為了更好(hao)地保障一方(fang)平安和廣大(da)人民群眾的(de)利益。所以與(與)一般公民權利相比,警(jing)察權益是國家特別賦予(yu)作為公務員(員)的警察享有(you)的權益,其內容具有特定(ding)性。
  以公民權利為基(ji)礎和參照,鑒(鑒)于警察職業(業)和執行警察(cha)公務的特定(ding)條件,作為具(ju)有特殊執法(fa)身份和地位(wei)的警察(cha),其權益內容(rong)應當包括以下(xia)方面:
  1、生命健(jian)康權。基于人(ren)的生命之最(zui)高價值的理(li)念,人人都享(xiang)有最為重要的生命(ming)健康權,都應當受到法律(lu)保護,不得被(bei)任意剝奪,警(jing)察也不例外(wai)。警察對自己(ji)生命的保護,不僅是(shi)保障自己的(de)生存,更重要(yao)的是為了保障(zhang)更多人的生(sheng)命財產安全(quan)。
  2、司法特別保(bao)護權。作為普通公民(min)的警察個體(體),其(qi)權益同其他公民(min)一樣受(shou)到法律的同(tong)等保護。但被(bei)賦予特殊重(zhong)要職責的警察,應考(kao)慮國家和社(she)會整體利益(yi)的需要,其權益又必須受到(dao)特殊法律的(de)特別保護。違(違)法犯罪分子對警察(cha)的侵害,其行(xing)為不僅僅是(shi)指向警察個體本身,執法(fa)民警所代表(biao)的政府形象(xiang)和執法權威(wei)同樣受(shou)到藐視和損(損)害。所以,對傷害警察行為的處罰,各國都作了較為嚴厲的規定。
  3、人(ren)格尊嚴權。人(ren)格權是(shi)與個人的人(ren)格價值有著(zhu)內在聯系的(de)權利,普遍受(shou)到憲法、刑法(fa)和(he)民(min)法等法(fa)律的保障。人(ren)格尊嚴不受侵犯,遭(zao)到侵害后也(ye)理應獲得法(fa)律救濟。救濟方式主要有(you)賠償損失、停(ting)止侵害、恢復名譽、消除(chu)影響和賠禮(禮)道歉等。
  4、傷亡(wang)撫恤權。警察(cha)已成為和平(ping)年代最具危(wei)險性的職業(業)群體。他們用(yong)鮮血和生命為代價(價),捍衛了國家(jia)法律的尊嚴,換來了社會和百姓的安(an)寧。根據《人民(min)警察法》和有關(關)法(fa)律法規的規定(ding),因公傷亡后,警(jing)察及其家屬享受與現役(yi)軍人同樣的(de)撫恤和優待(dai)。
  5、獲得工作報酬權。根據《人(ren)民警察(cha)法》第四十條(條)的規定,人民(min)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(de)工資制度,并(bing)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(jin)貼和其(qi)他津貼、補貼(貼)以及保險福(fu)利(li)待遇。獲得工(gong)作報酬是民(min)警賴以生存(cun)的基礎,同時(時)是行使其他(ta)權利的(de)物質前提。在社會主(zhu)義市場經濟條件下(xia),不能光要求(qiu)民警講正義(義)和奉獻,還要(yao)為其生活提(ti)供物質(質)保障。
  6、接受教(jiao)育培訓權。根(gen)據警察工作(zuo)的性質、任務和(he)特點,國家對錄用的人民(min)警察要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(xiang)、法律知識和(he)警察業務的(de)教育培訓。這(這)是提高人民(min)警察素質和(he)執法水平的(de)根本途徑,人民警察(cha)法對此作了(le)專門規定。
  7、休(xiu)息休假權。我(wo)國憲法規定(ding):“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勞動者有(you)休息的權利。國家發展勞動者休(xiu)息和休養的(de)設施,規定職工的工作時(時)間和休假制(zhi)度。”休息權是(shi)人皆享有的(de)一項不(bu)可忽視的權利,因為人的(de)生理機制決(決)定了人必須通過休息才(cai)能得以恢復充(chong)沛的身心能(neng)力狀態(態),才能更好地(di)生活和工作(zuo)。
  四、權利有法(fa)定權利和非(fei)法定權利之(zhi)分,警察權益(yi)是一種法定(ding)權利
  權利有法定權利和非法定(ding)權利之分,警(jing)察權益是警(jing)察依法履行(xing)職責所享有(you)的權益,是一(yi)種法定權利,其權益能(neng)否得到切實保障,要看其(qi)履行職責的(de)行為是否具(ju)有合法性。一個正常合法(fa)的警察行為要同時(時)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和(he)程序兩方面(mian)的要求。即使(shi)一個“微不足(zu)道”的程序瑕(xia)疵,都會造成警察執法權益保障的(de)障礙。現舉例(li)說明這一點(點)。李某,是某機(機)關干部,一天(tian)晚7時左右下(xia)班回家時,他在自家(jia)附近遇見兩個男青年正(zheng)在調戲侮辱(ru)自己的女友(you)游某,便上前(qian)指責,遭到一名男青年(nian)毆打(da),被迫還手。在對打過(過)程中,穿便衣(yi)的派出所民警(jing)葉某路過此(ci)地,未表明其(qi)警察身份,即(ji)抓住李某的(de)右臂。李(li)某以為葉某(mou)是對方的同(tong)伙來幫忙,便(bian)拔出牛角刀(dao)對葉某捅去(qu),致其重傷。通常,對于傷害(hai)警察的(de)犯罪分子的(de)處罰,各國法(fa)律的規定都(dou)是較為嚴厲的(de)。但是,案發后(hou),審理法院認(認)為當時李某(mou)一個人(ren)對付兩個人(ren),情況危急。民(min)警葉某未出(chu)示證件,也未(wei)分清是非,便(bian)抓住李某的(de)右臂,使李某(mou)無法判斷葉某的真(zhen)正身份。可見,李某對危害(hai)結果的發生(sheng)在主觀上并(bing)沒有罪過,對此(ci)不負刑事責任。實際上,作為警(jing)察的葉某,其行為也是出于制(zhi)止違法行為,維護社會治(zhi)安正當目的(de)的,但就因未(wei)表明警察身(shen)份,警察(cha)行為的正當合法性無法(fa)確認,其正義(義)和權益就得(de)不到維護,這(這)個教訓是極(極)其深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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